建標〔2022〕60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資源局、衛生健康委,合肥、亳州、宿州、阜陽、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產管理服務中心):
現將《城市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實施細則》和《城市居住區配套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城市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新建居。ㄐ。﹨^和已建成居。ㄐ。﹨^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工作,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居。ㄐ。﹨^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交付等工作。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社區養老、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飲服務、個人護理、保健康復、文化娛樂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門照護等服務的場所。包括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站)等。
第四條新建居。ㄐ。﹨^按照每百戶不得低于30平方米、單體面積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居。ㄐ。﹨^按照每百戶不得低于20平方米標準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第五條占地面積較小的住宅小區,可統籌多個小區規劃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統籌配建時,應當結合小區密度、人口數量與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5分鐘社區生活圈”進行統籌規劃配建。
第六條老城區和已建成居。ㄐ。﹨^,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可通過補建、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予以解決,或在相鄰新建項目內予以補足。
第二章 同步規劃
第七條市、縣民政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規定,遵循“統籌規劃、均衡布局、分級設置”的原則,組織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合理設置養老服務設施。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主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數據格式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保持一致),其主要內容納入到詳細規劃中。(民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八條新建居。ㄐ。﹨^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知同級民政部門,就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建設標準、移交方式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由自然資源部門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公告,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自然資源、民政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九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同時與縣級民政部門簽訂新建居。ㄐ。﹨^項目養老服務設施移交協議,明確建設內容、建設標準、開(竣)工期限、移交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自然資源、民政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宜與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相對集中設置,方便使用。應當安排在建筑低層部分,有獨立的出入口,二層及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不得配置在地下層、半地下層、夾層、架空層、頂樓、閣樓、車庫,不得分散配置。單獨選址的,應當選擇位置適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進出、便于服務區域內老年人的地段。(民政、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編制新建居。ㄐ。﹨^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步落實規劃條件中養老服務設施的要求。自然資源部門審定新建居。ㄐ。﹨^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核實規劃設計的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審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新建居。ㄐ。﹨^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調整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變更審查,并依法履行方案變更程序。未經審查同意,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變更。(自然資源、民政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三章 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居。ㄐ。﹨^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 450-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 55019-2021、《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標準》DB34/T 3943-2021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設計。(住房城鄉建設、民政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三條將新建居。ㄐ。﹨^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納入施工圖審查范圍,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偨ㄖ娣e大于一千平方米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組織施工,確保養老服務設施達到簡單裝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標準,墻體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暖設施齊全、達到使用條件,符合無障礙設施要求。對分期開發的新建居。ㄐ。﹨^項目,養老服務設施宜安排在首期進行建設,且不得拆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五條實施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項目中,統籌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補齊居。ㄐ。﹨^養老服務設施短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六條利用現有空閑的廠房、酒店、學校、商業用房、社區用房等改造為居。ㄐ。﹨^養老服務設施的,可通過民政部門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一事一議”,或建立常態化聯審制度,綜合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機構以及設施所在鄉鎮(街道)等各方意見,作出決策。(民政部門負責)
第四章 同步驗收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小區整體同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民政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八條自然資源、民政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設計進行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設計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文件。(自然資源、民政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階段,民政部門參與養老服務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建設項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把關,對未按照要求配建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不予通過驗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養老服務設施,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住房城鄉建設、民政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五章 同步交付
第二十條居。ㄐ。﹨^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公共服務配套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3個月內將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和有關建設資料移交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用于養老服務。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后,應按照移交協議與當地民政部門共同申請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轉移登記。不動產測繪機構在建筑面積預測、實測時,要按照規劃批準文件對養老服務設施設置不動產單元,并在測繪成果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幢、單元、層次等)和面積。不得將養老服務設施計入公攤用的公共建筑面積。(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二十一條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監管協議》約定,向項目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簽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協議書》,并按規定完成移交手續,與民政部門簽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確認書》。(民政、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二十二條新建居。ㄐ。﹨^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必須在建設單位交付后1年內投入運營。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統一登記造冊。鼓勵采取“公建民營”等模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化服務組織運營,根據老年人需求提供老年助餐、日間照料、文體娛樂、健康教育、上門服務等普惠性養老服務。(民政部門負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地要加強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職責和分工,加強配合和協調,實現數據共享,及時監管查處不按規劃配套、配套不達標、不履行交付配套設施約定等違法違規行為。(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自然資源、發展改革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二十四條各地要定期組織對居。ㄐ。﹨^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檢查情況要及時通報。將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率納入省政府養老服務業目標考核和省民生工程考核。(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自然資源、發展改革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20日起實施。
附件2
城市居住區配套建設托育服務設施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全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補齊配套托育服務設施短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居。ㄐ。﹨^配套建設托育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等工作。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配套托育服務設施指為0—3歲嬰幼兒提供安全可靠照護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新建城區、新建居。ㄐ。﹨^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個托位標準,建設托育服務設施。老舊城區、已建成居。ㄐ。﹨^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個托位標準補齊托育服務設施。
第二章 同步規劃
第五條在滿足相關政策及標準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勵托幼一體化建設,鼓勵托育服務設施按照“5分鐘社區生活圈”統籌集中配建,可根據相關規定因地制宜與養老、教育、辦公等建筑合建。(衛生健康、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六條市、縣衛生健康部門充分考慮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堅持普惠優先原則,以市、縣為單位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制定托育機構布局專項規劃,合理設置社區托育服務設施。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主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數據格式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保持一致),其主要內容納入到詳細規劃中。(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七條居。ㄐ。﹨^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知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就托育服務設施的配建規模、建設標準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由自然資源部門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公告,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自然資源、衛生健康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八條開發建設單位編制新建居。ㄐ。﹨^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步落實規劃條件中配建社區托育服務設施的要求。自然資源部門審定新建城鎮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核實規劃設計的托育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自然資源部門負責)
第九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新建居。ㄐ。﹨^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調整配建社區托育服務設施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知衛生健康部門參與,并依法履行方案變更程序。未經審查同意,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變更。(自然資源、衛生健康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三章 同步建設
第十條配套建設托育服務設施應當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 (2019年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設計。(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一條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托育服務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納入施工圖審查范圍,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偨ㄖ娣e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育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配建托育服務設施應與新建居。ㄐ。﹨^同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圖審合格的施工圖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實施,確保配建的社區托育服務設施達到驗收條件。對分期開發的新建居。ㄐ。﹨^,配建托育服務設施用房宜統一安排在首期建設,且不得拆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三條實施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項目中,統籌推進托育服務設施建設,補齊居。ㄐ。﹨^托育服務設施短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四章 同步驗收
第十四條住宅小區配套建設托育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小區整體同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衛生健康部門參與配套托育服務設施的竣工驗收及規劃核實,按照國家《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安徽省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等,對配套托育設施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見。(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五條自然資源、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托育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設計進行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設計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文件。(自然資源、衛生健康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建托育服務設施用房納入工程驗收范圍,對未按照要求配建托育服務設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不予通過驗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對托育服務設施進行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育服務設施,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各地要加強托育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加強配合和協調,及時監管查處不按規劃配建、配建不達標等違法違規行為。(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自然資源、發展改革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八條各地要定期組織對居。ㄐ。﹨^配套建設托育服務設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檢查情況要及時通報。(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自然資源、發展改革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20日起實施。